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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闭庭当日,郭芳丽在法院门口。
中国“男子13岁被拐卖生子”一案20日在山东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时,法院采纳了郭芳丽的民事精力挫伤抵偿申请。
1987年,陝西男子郭芳丽才13岁时,可怜被拐卖到山东菏泽,并在14岁自愿与买家产子,她35年后起诉当年拐卖她的人贩子。一审宣判,后郭芳丽以为把人贩子“判轻了”,曾经向检察院请求抗诉。
综合中国媒体报道,郭芳丽1987年在上学路上被拐卖,自愿与买家李姓女子糊口,并在14岁产子。为了逃跑,她曾喝煤油、吞铁钉,两年后终被警方拯救回到陝西。
郭芳丽在父母支配下,很快再婚,并育有一子一女,但李姓女子不停来信骚扰终究致使她离婚。
时隔35年,这段被拐阅历仍如刺扎在郭芳丽的心上,去年3月,公安部发展“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主妇儿童专项行为”,郭芳丽信心报案,查究人贩子的责任。警方同月立案考察,同年6月把赵某涉嫌拐卖人口一案移送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并于同年十二月闭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赵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别人拐卖主妇,其行动已构成拐卖人口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拐卖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别人同居,属情节重大,依法该当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量刑。赵某在本次犯法后又屡次犯法,且对本案的犯法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客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重办。终究,法院裁决赵某全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针对郭某某提出的索赔申请,法院以未能提供证据等缘故予以采纳。
郭芳丽等候著案子了却后,就去做打拐意愿者,“我不想再有人有我这样的遭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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