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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的143签证于2017年5月18日请求,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acknowledge letter。父亲并未请求143签证。有下列几个问题想征询一下大家:
1. 假如要在母亲143签证下签后给父亲请求配偶签证,是请求801签证吗?
2. 得多年前据说当配偶一方获取143签证后要给另外一方请求配偶签证,需求等5年当前能力请求。请问当初仍旧是这样的政策吗?
3. 假如母亲需求来澳洲关照妊妇妻子,在143签证下签以前只能请求游览签证来澳。假如在游览签证期间,143签证排队排到了,下签前必需要离境能力下签吗?假如是这样,跟移民局请求需求关照妊妇的这类特殊状况,有无可能在澳洲境内下签143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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