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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两耳傍肩三孔鼻,不曾开言先转腚.....那马户不知道他是一头驴,那又鸟不知道他是一只鸡,北里历来扮庸俗,自古公公好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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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寂静多年的刀郎发行新专辑《山歌寥哉》,其中新歌《罗刹海市》的歌词诱发热议。
歌曲《罗刹海市》取材于清朝小说家蒲松龄创作的短篇小说,作品刻画了一个虚无漂渺的国度,那里的人以丑为美,彻底是一个倒置过去的世界,极具讥刺象征。
刀郎的新歌《罗刹海市》公布后,有网友以为这首歌很有暗讽之意,是在外延华语乐坛四名歌手。
地下材料显示,刀郎,本名罗林,1971年生于四川。2004年,刀郎发行专辑《2002年的第一场雪》爆红,该唱片正版销量超270万张,一度火遍五湖四海。另外,刀郎还有代表作《披着羊皮的狼》等。
爆红的同时也夹杂着质疑与批判声。华语乐坛四名歌手曾给予刀郎负面评估,称其“普通”“不足音乐性”等。
2013年后,刀郎逐步隐没在公众视野,直到日前新歌《罗刹海市》的公布,刀郎再次诱发普遍关注。
在部份网友的解读中,刀郎的新歌是在批评讥刺这四名歌手,不外也有人以为,该歌曲只是讲述了小说里的故事配景,不波及其余歌手。
那末,刀郎新歌《罗刹海市》是不是面临法律危险呢?网友的解读又是不是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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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律师以为,刀郎目前没有法律危险。
刘家辉律师告知“法式law”,假如四名歌手诉刀郎侵略其声誉权,至关于“对号入坐”。所谓“对号入坐”,是作品中所刻画的人物本不是被告,而被告按照本人的特征和特点与作品中人物的特征和特点强行“挂钩”(即“对号”),主意文中形容的人物是自己(即“入坐”),于是要求创作人承当侵权责任。因《罗刹海市》作品中的人物并不是确指被告,因此不构成侵权,不承当侵权责任。
肯定作品中的人物确指被告,须具备的前提是:作品中的人物与理想人物的根本特点该当相反;作品中的人物与理想人物所处的特定环境该当相反,即糊口、任务环境以及人物之间的瓜葛该当统一;相熟理想人物的人读后公认作品中的人物是理想人物。具备该三个前提的,则可能产生作品人物与被告的混同,不构成公道的抗辩,不克不及反抗媒体侵权申请权。不克不及证实具备上述前提的,就不是确指的声明被侵权人。
刘家辉律师表现,刀郎的作品《罗刹海市》的人物,不知足以上三个前提,因此假如四名歌手“对号入坐”,刀郎有足够理由辩驳他的作品与四人有关。
刘家辉律师以为,网民的解读或评估,乃至臆测《罗刹海市》暗射四名歌手,这属于关于文艺作品的正当评论,同时也反应了公众为弱势群体发声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言论监视,四名歌手作为大众人物,应该容忍社会批判和监视。但一部份人歹意借机凌辱、诋毁四名歌手的,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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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告知“法式law”,声誉是对民事主体的道德、声望、能力、信誉的社会评估。民事主体享着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集体不得以凌辱、诋毁等形式侵害别人的声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凌辱或者诋毁别人,侵害别人声誉的,应认定为损害别人声誉权。诋毁是指成心伪造虚伪事实或援用虚伪事实并进行不妥评论于是致使别人社会评估升高的行动。凌辱是指以暴力或言语的形式悍然贬损别人人格,破坏别人声誉的行动。
个别状况下,侵权行动人实行的侵权行动必需指向特定、明白的主体。然而,“暗箭伤人”、“指桑骂槐”在一定状况下,其实不要求毁损性陈说指名道姓,只有能证实在特定状况下,拥有特定常识配景的人有理由置信该陈说针对的对象是受益人便可。
刘凯律师说,详细到本领件,在剖析判别《罗刹海市》的歌词的指向性时,首先要看该歌词所表述的指向是“特指”仍是“泛指”,是“明指”仍是“暗指”;其次,要斟酌该歌词受众受领的信息是不是拥有了解上确实定性或对应性。假如经过综合斟酌《罗刹海市》的歌词与第三人受领了解的指向终究是指向特定人员的话,则可能构成侵权。
网友的评论,假如不存在凌辱、诋毁等抬高人格、毁损声誉的内容,也不存在歹意诽谤四名歌手的客观成心,个别状况下不会构成侵权。
刘凯律师表现,现今社会是一个以权益为本位的社会,权益的观点日趋不得人心。但是,任何权益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界限,权益的有限扩大必定致使垄断的发生,因此对权益进行公道的限度显得尤其须要。刀郎的新歌《罗刹海市》即便不存在任何暗射的侵权行动,但主观上的确会致使四名歌手社会评估的升高,各方理当承袭“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踊跃沟通、克制言行,以消弭争议、达成共鸣。
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高春杰律师向“法式law”表现,假如该首歌的歌词以暗射或暗指的形式肯定且无其余排他性地指向四名歌手来进行表白,则其中部份歌词涉嫌侵略上述人员的声誉权。但从《罗刹海市》歌词的总体内容来看,在没有提及或暗射、暗指详细歌手姓名的状况下,单从对部份歌词的解读来认定其内容侵略了这四名歌手的声誉权,存在事实难度和法律障碍。
高春杰律师说,目前刀郎的这首新歌的确诱发了全网热议,得多网友在解读歌词的过程当中,针对四名歌手颁发了诸多与事实不符的舆论,并且在四名歌手的社交账号评论区中还有凌辱性的辞汇及表白。按照民法典规则,声誉权是一种首要的人格权,瓜葛到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估及受尊敬水平;声誉权遭到损害的,受益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余法律的规则申请行动人承当民事责任。
不外高春杰律师也提到,虽然大众人物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需求承受社会的监视和评估,但若四名歌手确因该首歌而致使声誉权受损,能够采用法律伎俩保护本人的合法权利。关于原始内容指向不明白而转载者或评论者公布的信息又明白地关于相干权益人形成权益侵害的状况下,从诉讼战略下去讲,将信息原发者和转载或评论信息公布者列为独特原告通常来讲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此种情景下,即便信息原发者不承当法律责任,也会起到事实廓清的作用;而侵权信息公布者则可能由于公布与事实不符的舆论,乃至凌辱、诋毁性的辞汇及表白需求承当相干的侵权责任。
关于网友而言,公民的舆论自在遭到法律维护,但若网友在转载或评论过程当中颁发了显著与事实不符的诋毁性舆论或对大众人物的凌辱,则超越了舆论自在的规模,存在承当法律责任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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