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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143移民的配偶移民请求不到5年能够提前递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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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14 08:48:55 207 15

    假如我母亲的143往年年底到5年,可不成以提前几个月递交100的请求?谢谢

    全部回复15

    qyp1647 发表于 2021-5-14 08:06:20

    qyp1647 沙发

    2021-5-14 08:06:20

    同问
    aya926 发表于 2021-5-14 08:08:08

    aya926 板凳

    2021-5-14 08:08:08

    假如LZ不介意请求间接被拒签,白交近一万澳元请求费的话,能够的
    尘土 发表于 2021-5-14 08:12:35

    尘土 地板

    2021-5-14 08:12:35


    请问你的说法有甚么依据吗?我当初不知道5年的限度是到配偶签证的递交时间仍是到审理时间。
    lodestar 发表于 2021-5-14 08:17:23

    lodestar 5#

    2021-5-14 08:17:23

    关注
    zzzdddyyy 发表于 2021-5-14 08:20:57

    zzzdddyyy 6#

    2021-5-14 08:20:57

    提前交必定拒签,由于是base at time of application..移民局官网写着呢
    v3322 发表于 2021-5-14 08:24:40

    v3322 7#

    2021-5-14 08:24:40


    能给发个链接吗?我在移民局官网上只能找到这句话:
    If you were granted a Contributory Parent category visa after 30 June 2009, you cannot sponsor your partner for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your visa was granted if you were in relationship with that person before the visa was granted. There are some exceptions to this limitation.
    roobanxp 发表于 2021-5-14 08:28:54

    roobanxp 8#

    2021-5-14 08:28:54

    坐等楼主尝试,还望讲演后果
    我是一只猪 发表于 2021-5-14 08:31:56

    我是一只猪 9#

    2021-5-14 08:31:56

    不外我感觉仍是危险蛮大的,参加移民局忽然抽风,条件开始处置你提交的签证呢? 正好尚无知足5年,给间接回绝了,那不是白交费用了么?
    xieyisu 发表于 2021-5-14 08:33:37

    xieyisu 10#

    2021-5-14 08:33:37


    从法律上看,应该是time of decision的要求。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时间点,由于彻底不在请求人的管制规模内,而在移民局的管制以内。

    假如是根据正常的309审理时间(快的话三个月就有officer审批),从实践下去说,有可能最初下抉择时曾经超过5年。

    但是,这个信息是要填写在请求表上的,移民局在收到请求之后初审的阶段就可以够筛选出这些请求人。只有他们想要,是能够间接拒签的(这也是time of decision,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在我所知的状况里,移民局真这么做过并且不少见(对其余种别/状况的请求人,143持有人提前几个月就提交的这类状况没有在理论中见过)。请求交下来,一两周就给你拒了,也是公道的,你连复审上诉都没有安身点。

    正由于如斯,为什么未几等几个月,最少确定能知足之后再请求呢?

    固然,像我以前说的,假如你不介意的话(不在意那些请求费),能够一试,回头请别忘了分享一下你的教训。

    秋梦 发表于 2021-5-14 08:35:41

    秋梦 11#

    2021-5-14 08:35:41


    我想说的是我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由于我意识有人这么做并且胜利了。他提前了三个月请求100而且终究胜利获批。我也有一切你所说的顾忌,所以才下去问问,看看这究竟只是个例仍是政策允许的。
    黛玉之画 发表于 2021-5-14 08:36:58

    黛玉之画 12#

    2021-5-14 08:36:58


    我当初也只是在追求详细的政策阐明,假如找不到的话我也不会冒这个危险的。
    胖太阳 发表于 2021-5-14 08:41:07

    胖太阳 13#

    2021-5-14 08:41:07


    实践上是可行的,总之危险自担,毕竟审理时间不在本人的掌控以内。

    3个月还好,6个月以上就隔得时间有点远了,由于正常审理的话,五六个月下签的也是不少的。

    LZ假如胜利了记得来分享咯。
    zxq1234567 发表于 2021-5-14 08:44:13

    zxq1234567 14#

    2021-5-14 08:44:13


    这个又回到了我以前的问题上,我当初不知道5年的限度是到配偶签证的递交时间仍是到审理时间。假如是递交时间,那我意识那人只是对比侥幸罢了。假如是审理时间,提前小几个月递交应该没问题。
    32350965 发表于 2021-5-14 08:46:35

    32350965 15#

    2021-5-14 08:46:35



    晕,我在10楼曾经回答过了,看来你没有看懂。

    “从法律上看,应该是time of decision的要求。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时间点,由于彻底不在请求人的管制规模内,而在移民局的管制以内。”

    Time of decision是移民法中罕用的一个词,意思就是签证请求下抉择的时分。

    Time of application则是指,签证请求提交的时分。

    143移民需求知足sponsorship要求的时间,按照法律,应该为 签证官审批下抉择的时间 而不是 请求递交时间
    alen 发表于 2021-5-14 08:48:55

    alen 16#

    2021-5-14 08:48:55



    英文翻译过去不就是获取签证当前的5年吗?  你年底才到5年固然不克不及提前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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