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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帖有得多对于143请求的信息,然而仍是有一些问题,想征询一下大家:
我婆婆和公公2014年递交的103,当初打算给婆婆一集体转143。
我作为担保人来担保她一集体。我当初正在休产假,从往年10月到明年9月。这段时间我本人简直没有支出的,但2017-2018年financial year的taxable income是知足AOS要求的。
1. 从新请求143,103的排队时间也能够算上。请问这个时间是根据递交的时间2014年十一月,仍是拿到排队号的时间2016年4月呢? -
根据递交时间2014年
2. 根据当初的排队进度,143分到case manager估量要3年半-4年的时间。算上103的时间,假如根据递交日算,应该会很快就分到case manager, 这个了解对吗?-
按照审理进度,实践上应该很快。
3. AOS何时提供?是当初提交143的时分就要提供,仍是等分到case manager当前收到通知再提供?
- 等收到通知
4. 提供AOS是根据签证请求递交时分的支出+以前两年,仍是审核AOS 时的支出+以前两年呢? - 应该是current income状况+previous financial year income
新问题,谢谢 ————
对于previous financial year的定义,如果明年年终AOS让我提供资金证实,我是否只需求提供Notice of Tax Assessment for 2017-2018, 加阿谁时分最新的payslips or 雇主阐明 or 会计师的证实信, 就能了?
会不会需不需求2016-2017年度的呢?这个年度的taxable income可能差了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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