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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正常开车被对方追尾,对方全责,本人无错误,上方的车都被written off 了,本人买了RAC的全险,对方买的是HBF的全险。
我和对方各自向本人的保险公司申报。
本人的保险公司赔付得很顺利,很快寄出支票。因为本人的全险的附加条款里只包孕了丢车后的租车,而不包罗变乱后的租车,所以本人的保险公司不提供租车。因而要了对方的保险申报号码向对方的保险公司HBF要求提供交通工具,HBF让我本人先租车而后去报销,我在变乱当天租了车并打出租车去租车公司取车,而后在收到本人的保险公司的赔付支票并存银行后到租车公司还车,同时给HBF寄去租车发票和出租车票进行索赔。 然而多方拖延后HBF表现只能领取租车的费用并回绝领取乘出租车去租车公司取车的费用。请问这样的赔付公道么?假如不赞成有可能向其余的仲裁机构申述么?好比fair trade 一类的?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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