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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喻说,一个坐软件的,在某个财政年度发生了一下营业额:
1,有澳洲客户付款5万澳元(我的报价和发票都不包孕GST)。
2,同时有美国客户经过我架设在美国的网站购买了我的软件业务5万美元,等于6万5千澳元。
那末我的GST如何计算?
a. 由于总年营业额超过了7万5千澳元,无论发票是不是包孕GST,都应该给ATO上缴GST。所以需求上缴GST(50k+65K)x10% = 十一.5K. 其中美国销售部份能够请求退回GST 65k x 10% = 6.5K.
b. 由于总年营业额超过了7万5千澳元,无论发票是不是包孕GST,都应该给ATO上缴GST。然而美国销售部份不需求,因此需求上缴GST=5万x10% = 5000澳元。
c. 排除美国销售额部份,澳洲销售额只要5万澳元,低于年度7万5,因此不需求上缴任何G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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