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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征询了律师和会计师,都是华人的,竟然是两个不同说法。太凌乱了,求助一下坛子里的大神。
事件是这样的,我妈妈以海内人士20十二年购买了一套APT,过后请求了FIRB。比来房市好,斟酌卖掉,然而她当初任然仍是PR,请求了143,估量要到明年才会批上去。当初卖的话,究竟要交多少税呀?
这房子十二年9月拿房,始终都是我在住,各种税费都是under我妈妈的名字,而后从十二年底到14年中的一年半时间里,我有把此外两间房出租给了我的同窗(她们公司--慈悲机构相似的公司有福利,每一年大略有1.5w的额度能够划卡不必交税,大略这个意思吧,所以我都承受了她们的银行转账,间接转到我妈的offset账户,我SB我抵赖....)
而后律师(卖房中介引见的律师,不排除为了煽动我卖房)说,转账的问题,ATO99%查不到,我妈妈海内人士,给女儿住,都算自住,当初卖掉,一分钱增值税都不必交。
我也本人去征询了一个会计师,会计师倡议咱们等我妈妈的身份上去,自住半年当前,以自住房的名义卖,能够少交得多税。当初卖的话,每一个分capital gain都要交给政府30%多的税。
我当初想征询一下,究竟是怎么样啊?
事实曾经是这样了。。。假如房租支出要该罚款啊啥的也没方法了,我就但愿在当初的根底上做出最佳的选择卖仍是不卖,而后不要影响到明年我妈批PR。
谢谢大家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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