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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机构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讲演办理方法》,经2006年十一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11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讲演办理方法
第一条 为避免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流动,标准金融机构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讲演行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无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以下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办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办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办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泉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肯定并发布的其余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领取清理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讲演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讲演的状况进行监视、反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核心,担任接纳人民币、外币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讲演。
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核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买卖讲演或者可疑买卖讲演有因素不全或者存在过错的,能够向提交讲演的金融机构收回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任务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该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白专人担任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讲演任务。
金融机构该当按照本方法制订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讲演外部办理轨制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该当对上司分支机构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讲演轨制的履行状况进行监视办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任务人员该当对讲演可疑买卖的状况予以窃密,不得违反规则向任何单位和集体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该当在大额买卖产生后的5个任务日内,经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核心报送大额买卖讲演。没有总部或者无奈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核心报送大额买卖的,其讲演形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肯定。
客户经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产生的大额买卖,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讲演;客户经过境外银行卡产生的大额买卖,由收单行讲演;客户欠亨过账户或者银行卡产生的大额买卖,由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讲演。
第八条 金融机构该当将可疑买卖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买卖产生后的10个任务日内以电子形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核心。没有总部或者无奈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核心报送可疑买卖的,其讲演形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肯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该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核心讲演以下大额买卖: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买卖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买卖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余方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天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天然人与法人、其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买卖一方为天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买卖。
累计买卖金额以繁多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支出或者付出的状况,单边累计计算并讲演,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则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办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办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办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泉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买卖,经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根据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则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核心提交大额买卖讲演。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需求能够调剂第一款规则的大额买卖规范。
第十条 对合乎以下前提之一的大额买卖,如未发现该买卖可疑的,金融机构能够不讲演:
(一)按期贷款到期后,不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整个或者部份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外一账户。
活期贷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整个或者部份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外一账户内的按期贷款。
按期贷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整个或者部份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外一账户内的活期贷款。
(二)天然人实盘外汇交易买卖过程当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买卖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度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上司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买卖。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买卖所进行的黄金买卖。
(六)金融机构外部挑唆资金。
(七)国内金融组织和本国政府存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买卖。
(八)国内金融组织和本国政府存款项下的债权掉期买卖。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动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领取。
(十)中国人民银行肯定的其余情景。
第11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誉协作社、乡村信誉协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该当将以下买卖或者行动,作为可疑买卖进行讲演:
(一)短时间内资金扩散转入、集直达出或者集直达入、扩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情况、运营业务显著不符。
(二)短时间内相反收付款人之间频繁产生资金收付,且买卖金额接近大额买卖规范。
(三)法人、其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时间内频繁收取与其运营业务显著有关的汇款,或者天然人客户短时间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余组织的汇款。
(四)长时间闲置的账户缘故不明地忽然启用或者往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忽然有异样资金流入,且短时间内泛起少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惧流动、赌博重大地域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核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来往流动在短时间内显著增多,或者频繁产生少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缘故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产生少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存款,与其财务情况显著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份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处可疑。
(十)客户常常存出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贷款,与其运营情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之外币现金形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时间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出产运营领取需要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间接内债,从有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运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买卖、清理有关的资金,与其实际运营状况不符。
(十四)证券运营机构经过银行频繁少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经过银行频繁少量对同一家投保人产生赔付或者管理退保。
(十六)天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景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景可疑。
(十七)居民天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天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少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承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多数人操作。
第12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办理公司该当将以下买卖或者行动,作为可疑买卖进行讲演:
(一)客户资金账户缘故不明地频繁泛起接近于大额现金买卖规范的现金收付,显著逃避大额现金买卖监测。
(二)没有买卖或者买卖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少量资金划转到别人账户,且没有显著的买卖目的或者用处。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时间闲置不必,而资金账户却频繁产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时间闲置的账户缘故不明地忽然启用,并在短时间内产生少量证券买卖。
(五)与洗钱高危险国度和地域有业务分割。
(六)开户后短时间内少量交易证券,而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时间不进行或者大量进行期货买卖,其资金账户却产生少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时间不进行期货买卖的客户忽然在短时间内缘故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买卖,并且资金量微小。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反或者大抵相反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买卖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克不及提供残缺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捏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11)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买卖过户且不克不及提供合法证实文件。
(12)客户频繁管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公道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卦其信息材料但提供的相干文件材料有捏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该当将以下买卖或者行动,作为可疑买卖进行讲演:
(一)短时间内扩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扩散退保且不克不及公道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则异样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用和投资收益。
(四)犹疑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丧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时间内屡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取的无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姓名、称号、住所、分割形式或者财务情况等信息不真正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要显著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任务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形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情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疑期退保、保险合同失效往后短时间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定要求退保,且不克不及公道解释退保缘故的。
(十)显著逾额领取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越部份。
(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奈阐明资金来源。
(12)法人、其余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形式退还保费,且不克不及公道解释缘故的。
(十三)法人、其余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领取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领取。
(十四)经过第三人领取天然人保险费,而不克不及公道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瓜葛的。
(十五)与洗钱高危险国度和地域有业务分割的。
(十六)没有公道的缘故,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抵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领取其余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领取抵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之外的其余人。
第十四条 除本方法第11、12、十三条规则的情景外,金融机构及其任务人员发现其余买卖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样情景,经剖析以为涉嫌洗钱的,该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核心提交可疑买卖讲演。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根据本方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剖析核心提交的一切可疑买卖讲演波及的买卖,该当进行剖析、辨认,有公道理由以为该买卖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惧主义流动及其余守法犯法流动无关的,该当同时讲演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考察任务。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买卖又属于可疑买卖的买卖,金融机构该当分别提交大额买卖讲演和可疑买卖讲演。
买卖同时合乎两项以上大额买卖规范的,金融机构该当分别提交大额买卖讲演。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该当根据本方法所附的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讲演因素要求(因素内容见附表),提供实在、残缺、精确的买卖信息,制造大额买卖讲演和可疑买卖讲演的电子文件。详细的讲演格局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则。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方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11条、第三12条的规则予以处分;区分不同情景,倡议中国银行业监视办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视办理委员会采用以下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开业整理或者撤消其运营许可证。
(二)勾销金融机构间接担任的董事、初级办理人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历、阻止其从事无关金融行业任务。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间接担任的董事、初级办理人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方法的,应讲演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根据前款规则进行处分或提出倡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核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方法的行动给予行政处分的,该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分顺序规则》的无关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意如下:
“短时间”系指10个任务日之内,含10个任务日。
“长时间”系指1年以上。
“少量”系指买卖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买卖规范的。
“频繁”系指买卖行动营业日天天产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天天产生继续3天以上。
“以上”,包罗本数。
第二11条 本方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领取买卖讲演办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买卖讲演办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除。
附表:金融机构大额买卖和可疑买卖讲演因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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