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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持先生签证的留先生,打工限度为每周20小时,去年7月上学的同时找了个销售的任务,开始做sales,只要co妹妹ission,做成一单发一单的钱,没有任何basic salary,用的是ABN,由于事迹对比杰出去年7月到十二月挣了2万澳币摆布,而后往年1月份辞掉任务来到墨尔本换了个学校读,也换了份任务,3月份开始在一间local餐厅里做事,3月到6月30挣了不到6000澳币,所以上一个财年支出差未几在26000摆布。
当初的问题就是面临着10月31号之前要向ATO报税,我做sales时分由于用的ABN,属于sole trader,我的工资单下面写着:All payments on this statement exclude GST,所以这个需求本人申报支出之后补税。第二份工虽然是用的TFN,发给我工资的时分曾经扣过税,然而同样需求申报支出。
初步问了一个做会计的敌人,他说我作为留先生两份任务加起来挣得这个数额从知识上看是假如报税是极有可能被移民局照顾的,会疑心我超时打工。所以不倡议我报税,而是等着,由于我目前筹备请求独立技术移民,大略明年年终分数可能就够了能够请求,他倡议我等拿到PR之后再补报。在拿到PR以前的这段时间就等着ATO本人发现,假如跟我分割我再去报税。
我不分明我这类状况究竟应该走哪条路,按理说我之前做sales的那份任务拿的工资单是co妹妹ission statement不是定时薪的那种payslip,所以原本就是不按任务时间长短来抉择支出的多寡,我感觉解释解释应该能够说通,并且移民局真有阿谁闲功夫来照顾我吗?移民局跟ATO有很严密的协作吗?
能有内行的敌人帮助出出主张吗?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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