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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首判:炒房的购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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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15 16:30:07 695 4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本身劣势从市民手中购买屋宇,而后筹备在管理屋宇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卖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讯区经审理后,认定单方签署的交易合同不可立。据悉,塘沽审讯区比来对17件屋宇交易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动,依法认定合同不可立,采纳索赔的诉讼申请。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署屋宇交易居间合同,商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屋宇一处,并商定赞成买方在管理该屋宇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起初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白表现解除合同。

    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持续执行合同,并抵偿损失。法院环抱合同缔约执行进程,商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以为被告尤某某利用其拥有的房源信息劣势及相熟屋宇买卖流程劣势,签署该交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别人,并不是要购买原告名下的涉诉屋宇,其签署交易合同并不是实在意思表现,故该交易合同不可立。被告的诉讼申请,不予反对。

    法官说法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民二庭副庭长李桂华表现,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利器具有的房源信息劣势及相熟屋宇买卖流程劣势,与卖房人签署屋宇交易合同,再加价转卖给别人从中牟利。为了包管其顺利实行倒房行动,此类合同个别都商定交付定金后便凌空并移交屋宇,此举是为便利让实际买房人看房。同时还会商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包管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管理过户。当卖方人堕入了炒房人的陷阱,回绝执行合同时就会被以守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守约金。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讯区以为,此类案件中签署交易合同只是先占屋宇的购买时机,同时另寻卖主,将屋宇转售别人从中牟利。而并不是真要购买该屋宇,其签署交易合同并不是实在意思表现,故该交易合同不可立。另外,炒房人的行动既会形成实际交易单方互不理解,影响实际交易单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形成屋宇买卖的环节增多而减少实际交易单方的买卖本钱和守约危险,实际上曾经影响了实际交易单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违老实信誉准则,搅扰了正常的市场买卖秩序,故依法不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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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回复4

    doublefish 发表于 2021-5-15 16:17:44

    doublefish 沙发

    2021-5-15 16:17:44

    中介从房主手里买房真是无耻
    平凡的人生 发表于 2021-5-15 16:23:57

    平凡的人生 板凳

    2021-5-15 16:23:57

    社会主义好!
    sola 发表于 2021-5-15 16:25:37

    sola 地板

    2021-5-15 16:25:37

    体制劣势
    hikoo 发表于 2021-5-15 16:30:07

    hikoo 5#

    2021-5-15 16:30:07

    就是Nomi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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