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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房子 买于2014年4月 自住,起初回国两年,于1/7/2014-15/7/2016 出租,之后回国拿回房子自住至今。出租期间交地税,无话可说。房子拿回来后,水是本人的名字,电和煤气是儿子的名字。由于我中间跑,所以有大部份时间是不在澳洲的。那我不在期间的地税 是否仍是要全额上缴啊?
仍是说 自从租赁合同完结 房子拿回来之后就算自住房了,不必再交税了?
最奇葩的事,明天又收到一张地税单子,2018 Land Tax Assessment Notice,这张单子说的是2018年的税仍是说的2017的事呢? 2018年还没过完,SRO怎么知道我2018年住或者不住在这里呢就收我的税?仍是由于我发出房子后,没有跟SRO阐明我曾经自住了,所以地税单子会始终来?
就一套房子,没有别的房子,人任务瓜葛中间跑,是否依然要交地税阿〉?
望求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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