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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与国际的敌人合伙在网上开个小店,国际的公司担任一致供货,我担任办理当地的销售和发货等等。 我和国际公司的结算筹备采取consignment的模式,即货卖掉了之后我才与国际的公司结算,将我的利润和当地的费用扣掉之后,残余的部份由国际的公司开co妹妹ercial invoice给我,我再将款打给他们。这类形式的益处就是inventory并非我的,我没有货物和货款积存的危险,但货仍是以我的名义进口的,假如进口有GST发生由我来交,销售时发生的GST由我来收。
我的问题是,我以上的这类操作形式在税务上是不是有特别需求留意之处呢?国际的公司在澳洲没有ABN,我是不是需求斟酌withholding tax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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