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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鸿不法运营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刑终168号
原公诉机打开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自报吴飞鸿,男,1973年十一月5日出世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十二月14日被刑事扣留,2016年1月8日被拘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自报万钱斌,男,1983年7月27日出世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5年十二月14日被刑事扣留,2016年1月8日被拘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计时俊、程静,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自报王云松,男,1980年5月23日出世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犯偷盗罪于2006年十二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扣留,同年十二月4日被拘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群、孙永振,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原告人吴飞鸿、万钱斌、王云松犯不法运营罪,于2016年十二月16日作出(2016)沪0十一2刑初2417号刑事裁决。原审原告人吴飞鸿、万钱斌、王云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出色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吴飞鸿及其辩护人王德杰、万钱斌及其辩护人计时俊、王云松及其辩护人陈志群到庭加入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吴飞鸿、王云松请求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3月起,原告人吴飞鸿、万钱斌结伙,违反国度规则,拜托别人批量出产可收看国外电视节目的麦格网络机顶盒进行销售,并从中牟取不法利益。其中原告人吴飞鸿担任提供经营资金、分割厂家出产机顶盒、购买频道资源等,原告人万钱斌担任技术反对,裁减频道资源,设计续费软件等。原告人吴飞鸿经过淘宝网店及线上等形式销售机顶盒、提供续费办事,并经过其管制的领取宝账户和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经司法审计,原告人吴飞鸿、万钱斌不法运营数额计人民币8,681,6十一.20元(下列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4年3月起,原告人王云松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度规则,从原告人吴飞鸿处购买麦格网络机顶盒后,经过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提供续费办事,并使用亲属的领取宝账户收取货款。经司法审计,原告人王云松的不法运营数额计3,518,753元。
2015年10月30日,原告人王云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麦格网络机顶盒十一台。2015年十二月十一日,原告人吴飞鸿、万钱斌被泰国警方抓获归案。原告人吴飞鸿、万钱斌、王云松到案后均照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上海市文明播送影视办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十一台麦格通讯终端装备,均拥有利用网络经过内置软件定向接纳不法境外卫星电视播送功用,属于不法电视网络接纳装备。
原审确认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章某、吴某1、付某、应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吴飞鸿、吴某2、王某、朱某领取宝账号买卖明细、原告人王云松的QQ聊天记载截图、工商银行卡买卖明细、招商银行账户明细,顺丰速运快递单,上海XX事务一切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通过、扣押抉择书、扣押清单及搜查证、搜查笔录,上海市文明播送影视办理局出具的装备认定意见,三名原告人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以为,原告人吴飞鸿、万钱斌、王云松违反国度规则,销售不法电视网络接纳装备,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原告人吴飞鸿、万钱斌的不法运营数额计868万余元,原告人王云松的不法运营数额计351万余元,均属情节特别重大,其行动均已构成不法运营罪,且原告人吴飞鸿、万钱斌的行动属独特犯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12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对原告人吴飞鸿犯不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原告人万钱斌犯不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原告人王云松犯不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追缴三名原告人的守法所得。
上诉人吴飞鸿、万钱斌在本院审理期间请求撤回上诉。
上诉人万钱斌提出原判量刑太重,万钱斌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法、不该溯及查究万的刑事责任、万属从犯,倡议法庭依法改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以为,原审讯决认定上诉人吴飞鸿、万钱斌、王云松犯不法运营罪的事实分明,证据的确、充沛,定性精确,量刑适量,且审讯顺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倡议二审法院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讯决相反。原判所罗列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出示、质证等法庭考察顺序查证失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上诉人吴飞鸿、万钱斌、王云松违反国度规则,销售不法电视网络接纳装备,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吴飞鸿、万钱斌的不法运营数额计868万余元,王云松的不法运营数额计351万余元,均属情节特别重大,其行动均已构成不法运营罪,且吴飞鸿、万钱斌的行动属独特犯法。原审法院已斟酌万钱斌所担任的技术反对等在独特犯法中所起的作用,并在量刑时与吴飞鸿进行了适量区别;原审讯决针对万钱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不是属于单位犯法、本案的溯及力等问题亦均已予以充沛论述,合法公道,本院均予以赞同,其实不再赘述。万钱斌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干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按照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等所作裁决定性精确、量刑失当,且审讯顺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倡议本院采纳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合乎法律规则,予以驳回。吴飞鸿、王云松请求撤回上诉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吴飞鸿、王云松撤回上诉。
二、采纳上诉人万钱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讯长 胡洪春
审讯员 胡健涛
审讯员 吴循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陆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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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家是真的被公安抄了~ 时至今日,敌人还常常感慨一声想当年麦格的画质~ 哎一声叹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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