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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羁押期间重病身亡 家属多次申请取保被拒(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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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7-20 11:23:26 40 0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一民营企业家在羁押期间重病身亡的消息在当地引发高度关注。
    贵州省正安县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张兵,务川自治县鲁牙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遵义市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12月31日送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所外就医。2021年3月28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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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张兵,家属供图)
    据张兵家属介绍,张兵身患重病,明显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条件,而张兵却被强行指居,张兵辩护律师多次提出的取保候审外出治疗的申请也被拒绝。医院也多次提出过让张兵转院的申请,均未获同意。家属还认为,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根本不具有对张兵病情的治疗条件、治疗能力。
    此外,张兵代理律师称,在张兵去世后,其家属就张兵非正常死亡一案中张兵死因重新调查提出申请,申请追究造成张兵非正常死亡的办案人员、直接领导的渎职、滥用职权致使张兵死亡的责任。
    7月15日,张兵家属及代理律师称,家属收到了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张兵死亡申请重新调查的答复(正检复[2021]10号)。该答复内容显示:经研究,公安机关对张兵死亡调查结论属于正常死亡,经审查,本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无异议。结合其二人亲属申请重新调查张兵死因的理由进行了逐一审查,相关办案部门和医疗机构均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办理,未发现异常情况,检察机关对张兵的死因不再进行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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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家张兵涉黑被诉
    2021年2月28日,贵州省正安县检察院向正安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正检刑诉[2021]15号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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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正安县检察院起诉书,律师提供)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兵,案发前系务川自治县鲁牙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流氓,于1995年2月2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收容,于1995年9月释放。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12月31日送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所外就医。
    正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纠集多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兵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
    张兵在羁押期间重病身亡
    2021年5月18日,贵州省正安县法院作出黔0324刑初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人张兵终止审理。
    裁定书显示:张兵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12月31日送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所外就医。现已死亡。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8日以被告人张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高利转贷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兵于2021年3月28日死亡。
    裁定:对被告人张兵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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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称多次申请取保候审被拒
    据张兵家属介绍,张兵身患重病,明显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条件,而张兵却被强行指居,张兵辩护律师多次提出的取保候审外出治疗的申请也被拒绝。医院也多次提出过让张兵转院的申请,均未获同意。家属还认为,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根本不具有对张兵病情的治疗条件、治疗能力。
    其中,2020年10月26日,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李宗祥律师向正安县公安局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2020]第275号),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张兵申请取保候审。在申请书理由部分最后一段,这样写到——
    “根据张兵个人健康原因,故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以保障其能够在北京肿瘤医院指定的时间进行复查,对其自身病因予以确诊,以便医院能够对其进行治疗,以挽救其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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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律师供图)
    不过,一份盖有正安县公安局印章的,案号为正公(刑)不变字[2020]S001号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显示:
    “你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对已被依法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张兵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我局认为采取取保候审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有碍侦查活动,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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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回应:张兵属于正常死亡
    张兵代理律师称,在张兵去世后,其家属就张兵非正常死亡一案中张兵死因重新调查提出申请,申请追究造成张兵非正常死亡的办案人员、直接领导的渎职、滥用职权致使张兵死亡的责任。同时,其家属还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向法院提出解冻解封张兵个人合法财产,均未果。
    同时,也向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向贵州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等多个部门反映此案的情况。期间,曾多次收到贵州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遵义市检察院、正安县检察院等部门的回信或短信。
    6月15日,张兵家属收到遵义市检察院的2条短信。内容显示:您交到贵州省检察院的关于控告办理张兵案件相关办案人员的信访材料已转我院,我们已转本院第五检察部依法处理;关于请求查明张兵死因的信访材料贵州省检察院已转我院,我们已转遵义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依法处理。
    6月28日,贵州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发来短信称:关于要求调查张兵死因的重复信访材料收悉。经查询,贵州省检察院之前已就您的相同诉求进行了审查,并答复已转遵义市检察院。
    7月5日,贵州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发来短信称:关于张兵一案的信访材料收悉,我们已交遵义市检察院依法办理。此外,张兵家属还收到了贵州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出的贵州省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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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关于张兵死亡申请重新调查的答复,律师供图)
    7月15日,张兵家属收到了正安县检察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张兵死亡申请重新调查的答复(正检复[2021]10号)。
    该答复内容显示:经研究,公安机关对张兵死亡调查结论属于正常死亡,经审查,本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无异议。结合其二人亲属申请重新调查张兵死因的理由进行了逐一审查,相关办案部门和医疗机构均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办理,未发现异常情况,检察机关对张兵的死因不再进行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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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将医院诉至法院,7月28日开庭
    据了解,张兵去世后,其家属将遵义市传染病医院(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诉至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631840元、丧葬费3006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40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以上共计900312.86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张兵家属认为,被告遵义市传染病医院(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根本没有条件进行有效治疗,但一直不对张兵进行转院;此外,被告没有对张兵进行及时抢救、治疗,存在重大过错。
    该案于2021年6月2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将于7月28日开庭审理。
    2021年7月3日,红花岗区法院传票信息显示:案号:(2021)黔0302民初11864号,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传唤事由:开庭审理,应到时间:2021年7月28日14时30分。
    此外,2021年7月13日,红花岗区法院向遵义市传染病医院(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作出律师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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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律师调查令,律师供图)
    “张兵家属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指定律师到你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1.张兵……所有的住院病历资料;2.……张兵在……医院特殊病区场所的全部监控视频。本调查令有效期截止2021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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