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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岁女生被"楼长"罚150个下蹲致残 老师:使劲整(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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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9-27 15:10:08 31 0

    “以后她的行动都会受到影响,不能正常走路了。”2007年出生的四川泸州市合江县先市职业高级中学初三女生李雪(化名),2020年6月10日晚在学校因被怀疑带零食进寝室,在脚关节受伤的情况下,仍然被学生会“楼长”学姐惩罚做了150个下蹲,生活老师还说使劲整,导致脚关节骨折损伤身体留下终身残疾,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被鉴定为至少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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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的学校是一家农村公办职业中学,被发现的零食并不属于李雪,李雪还是被要求做了150个下蹲,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身体损伤。李雪没有接受心理干预治疗,多次流露出自残想法,在校还做出过极端行为。
    【叶律说法】
    前不久,黑龙江职业学院的学姐们“霸气”查寝事件在网上引发广泛讨论,现在又曝出一起学姐欺负学生的恶性伤害事件,令人反思。不得不说,有些末流学校管理方式落后,简单粗暴,毫无法治意识。本案中学校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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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位学姐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呢?
    故意伤害罪属于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要求犯罪分子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情。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就构成轻伤一级。李雪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50%以上,属于轻伤一级。在李雪已经告知脚关节受伤的情况下,该学姐仍然强迫李雪下蹲,在主观心理上具有放任更加严重身体损伤发生的心理,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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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学姐和学校要承担李雪的身体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李雪的伤情主要是由于学姐造成的,学姐并非学校的教职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此外学校生活老师不仅没有制止学姐的做法还在一旁助阵,说明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也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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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雪可以主张哪些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雪有权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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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各项费用大概在2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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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是学生成长成材的乐园,而不应该成为受苦受难的地域,要端正态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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