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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V
5万多名投资者翘首以盼,“康美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的结果。
11月1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出炉,广州中院当庭宣告,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
根据广州中院的判决,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广州中院判决认定为2018年10月16日,该日期是计算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关键”。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 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查询是否属于适格的原告以及具体赔偿金额。
共历“证券集体诉讼首案”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300亿,造假规模之大、手段之恶劣,震惊市场。去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董事长马兴田等22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6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去年7月,马兴田等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集体诉讼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是个非常有利的工具,康美药业案标志着这一制度走向实践,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教授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称,但是也需要看到,集体诉讼仍有可以开拓的空间,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研究所所长纪格非对第一财经表示,由于证券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形式,在效率和便利性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优势,因此随着实践的深入,预计会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很可能成为证券投资者维权的重要途径。
2020年的最后一天,11名投资者就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向广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案件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告。康美药业案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本案涉案投资者人数超过5万人,且绝大多数为中小投资者。
去年以来,国务院金融委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工作。会议指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必须从严从快从重打击。
在新《证券法》修订之前,由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只能对康美药业处以“60万”顶格罚款,如此恶劣的财务造假,违法成本却极低,对违法者震慑力极为有限。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将成为打击财务造假,提升虚假信息披露违法成本的重要武器。
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按照国务院金融委要求,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启动集体诉讼。
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落实“零容忍”要求,投资者保护机构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与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
康美药业案作为我国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是落实新《证券法》确立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从法律条文走向实践的第一步。
“对资本市场违法主体而言,集体诉讼有很强威慑力。从法律到实践,康美药业案尚是一个开始。目前集体诉讼主要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推动,在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办理典型案件,可以更好起到示范作用,发挥威慑效果。”肖建华对记者称。
集体诉讼为什么重要?
证券集体诉讼首案尚未最终落地,投资者对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尚无直观体会。不过,从法治环境改善意义上而言,证券集体诉讼被认为必将是浓墨重彩的一笔。
根据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便利投资者提起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纪格非认为,集体诉讼制度有五大优势。
首先,“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该制度的最大亮点。这意味着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即使不参与诉讼,也有机会获得赔偿。
其次,合并审理极大提高了程序的效率。代表人诉讼的本质在于通过诉讼的合并,在一个程序中处理分散的、同类型的请求,不仅降低了维权成本,还提高了司法解决纠纷的效率,增强了判决的示范效应。
第三,投资者保护机构借助诉讼担当理论成为诉讼代表人,克服了证券诉讼的专业壁垒,为投资者维权扫除了最后一道障碍。避免投资者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法应对取证、举证、质证等一系列复杂、繁琐的诉讼问题而放弃维权。
第四,坚持公益化方向,降低了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减轻了提起诉讼的经济负担。
第五,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威慑和警示意义,必定会对改善证券市场生态起到积极的作用。
肖建华提出,集体诉讼对投资者保护而言,是最好的工具。
“证券诉讼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集体诉讼利用公共资源,由中国结算提供交易资料,由投服中心参加诉讼中的举证、质证等,就理顺了这一思路。”他表示,以诉讼解决对于上市公司威慑力更大,因为涉及诉讼信息公告后,上市公司可能就会面临市值下跌,而且未来会承担法律责任。
他同时表示,集体诉讼是一柄“利器”,现在的关键是要让其更加便民,发挥更大的作用。
让更多投资者“赢官司”
集体诉讼制度具有很多不可替代的优势。下一步,要怎样才能让投资者保护“利器”更加便民、实用?
肖建华对记者表示,在康美药业案之前,证券集体诉讼在国内并无先例,因此,客观上面临一些实际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一步一步解决。
在他看来,案件启动环节仍有一定的门槛。投资者方面,需要达到五十人规模,而分散在各地的投资者需要达成意思一致存在难度。之后要委托给投服中心进行起诉,而集体诉讼案往往社会影响大,面临方方面面的关注,投服中心难免也面临一定压力。进一步到法院,对法院而言也需要一定的经验,来处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集体诉讼是一个新制度,新制度的开始面临很多先行设定。通过康美药业可以看到,在实体和程序上需要给予法院裁判更清晰的指引。”肖建华举例称,比如证据如何收集,是由原告举证,还是被告承担提供信息的职责?都需要通过完善细节,来减少法院操作当中的模糊地带。
在他看来,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要让投资者能够赢官司”。
“投资者启动索赔程序,就开始付出成本,就有了赢官司的期待。需要法院裁判来确认这一权益。”肖建华对记者称,为了保证赢官司之后上市公司还有钱可赔,建议推动诉讼启动环节前移,在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尽早介入,避免等到公司成为“空壳”时才索赔。
纪格非也提出,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探索,包括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的协力证明的义务等。
在她看来,此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确立证券纠纷的代表人诉讼的实体裁判标准,特别是确立明确的赔偿标准。如何证明投资者损失和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在计算损害的数额时,如何准确扣除系统性风险等,司法机关还需要做更深入和充分的探索。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投资者保护机构下一步也将在充分尊重投资者诉讼选择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案件评估、决策、实施等制度机制,依法推进证券集体诉讼等相关工作常态化开展,帮助广大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生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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