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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公积金在2022年4月至十二月期间履行阶段性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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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5-31 12:22:33 28 0

    5月30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委员会公布《对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反对政策的通知》(下列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对住房公积金履行阶段性缓缴政策、存款不作逾期处置和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要。
    《通知》称,2022年十二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奈定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能够向上海市公积金办理核心请求缓缴。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十二月。缓缴期间,不合错误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置,不影响单位征信;
    此外,2022年十二月31日前,被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敏待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奈定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能够向市公积金核心请求管理停缴手续。期间,被迫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延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请求住房公积金存款。
    在存款方面,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至十二月不克不及正常出借住房公积金存款的集体,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置,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载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剂。
    在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要方面,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请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领取房租的,每户家庭(含独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剂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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