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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上海证监局公布对于对孙丽霞采用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抉择。
布告显示,上海证监局发现孙丽霞于2020年4月在申万宏源证券无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宜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管理证券认购的行动。
上述情景不合乎《证券经纪人办理暂行规则》(证监会布告[2009]2号,经证监会布告[2020]20号订正)第12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公司合规办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订正)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公司合规办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订正)第三12条第一款的规则,现抉择对孙丽霞采用出具警示函的监视办理措施。
假如对本监视办理措施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抉择书之日起60日外向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抉择书之日起6个月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视办理措施不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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