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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成以这样做,富豪A往年
投资
支出1000万澳元,找人做了一个富豪币,面值1000万。
而后已一元的价钱匿名卖给了本人的儿子,找ATO claim Capital loss. 富豪合法不交任何支出税。
由于儿子没有卖出富豪币,那末儿子也不必交税。在一个财政年度capital gain对消capital loss可不成行?
我这么问只是猎奇,准则下去说澳洲有两种支出是彻底合法不必交税的。
那就是Casio的赌博收益和lotto的奖金。缘故就是这两种支出的人特别少,ATO不想扩张这方面的支出是耽心大少数人会因此claim capital loss. 原来的CFD一开始大家把它当成赌大小的工具,起初有人钻研出法则开始不乱的赚钱的时分,CFD被ATO列为和股票同样的必需交税的规模。那末当初数字货泉大家暴赚的多,所以ATO红眼也耽心富豪用这类新型工具暗藏支出,不法洗钱。目前把数字货泉归入股票一同必需交capital gain的方法是能够的。然而既然必需要申报capital gain, 为何就不耽心当前数字货泉大跌的时分,又被这样不法之徒再钻一次空子给转移capital gain? 所以我才有此一问。这个群里有税务专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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