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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出境办理法实行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内政部、交通部公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订正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内政部、交通部公布
颁布日期:19940715 实行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内政部、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出境办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制订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中国公民因公事入境、出境。所称“公事”,是指:假寓、投亲、访友、承继财富、留学、待业,游览和其余非公务流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寓居国际的公民因公事入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出境办理部门提出请求,回答无关的讯问并执行以下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余户籍证实;
(二)填写入境请求表;
(三)提交所在任务单位对请求人入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入境事由相应的证实。
第四条 本实行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实是指:
(一)入境假寓,须提交拟假寓地亲友赞成去假寓的证实或者返回国度的假寓许可证实;
(二)入境投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约请证实;
(三)入境承继财富,须提交有合法承继权的证实;
(四)入境留学,须提交承受学校退学许可证件和必须的经济包管证实;
(五)入境待业,须提交延聘、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实;
(六)入境游览,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实。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入境请求该当在30天内,地处偏远、交通未便的该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抉择,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在规则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后果通知的,有权查问,受理部门该当作出回覆;请求人以为不批准入境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出境办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述,受理机关该当作出处置和回覆。
第六条 寓居国际的公民经批准入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出境办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收回境注销卡。
第七条 寓居国际的公民办好返回国度的签证或者出境许可证件后,该当在入境前管理户口手续。入境假寓的,须到本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登记户口。短时间入境的,管理暂时外出的户口注销,前往后凭护照在原寓居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入境,凭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或者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余无效入境出境证件。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时间回国,凭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余无效出境入境证件出境。
第十条 假寓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假寓的,该当在出境前向中国驻本国的内政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内政部受权的其余驻外机关提出请求,也可由自己或者经由国际亲属向拟假寓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请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还国假寓证实。
第11条 假寓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任务的,该当向中国休息、人事部门或者延聘、雇用单位提出请求。
第12条 假寓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假寓或者回国任务到达目的地后,该当在30天内凭回国假寓证实或者经中国休息、人事部门核准的延聘、雇用证实到本地公安局管理常住户口注销。
第十三条 假寓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时间回国,要根据户口办理规则,管理暂住注销。在宾馆、饭店、旅店、接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集团及其余机构内住宿的,该当填写暂时住房注销表,住在亲友家的,由自己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乡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管理暂住注销。
第四章 入境出境反省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该当从对外凋谢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入境、出境,向边防反省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余入境出境证件,填交入境、出境注销卡,承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边防反省站有权禁止入境、出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余入境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有效护照或者其余有效入境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捏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别人护照、证件的;
(四)回绝交验证件的。
拥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则的情景的,并可依照本实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处置。
第五章 证件办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入境出境的次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留、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撤消、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拘留证件外,其余任何机关、集团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集体不得拘留证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效期5年,能够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请求延期应在护照无效期满条件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本国的内政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内政部受权的其余驻外机关管理。在国际,假寓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受权的公安机关出出境办理部门管理;寓居国际的公民在入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出境办理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无效和2年屡次无效两种,由中国驻本国的内政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内政部受权的其余驻外机关发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入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受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类证件在无效期内一次或者屡次入入境无效。一次无效的,在入境时由边防反省站收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余入境出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状况变动,护照、证件上的记录事项需求变卦或者加注时,该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出境办理部门或者中国驻本国的内政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内政部受权的其余驻外机关提出请求,提交变卦、加注事项的证实或者阐明资料。
第二11条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余入境出境证件因行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克不及再延伸无效期限,或者被毁坏不克不及持续使用的,能够请求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存原护照的,能够与新护照合订使用。护照、入境出境证件遗失的,该当讲演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请求补发。换发和被发护照、入境出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本国的内政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内政部受权的其余驻外机关管理;在国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受权的公安机关出出境办理部门管理。
第二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余入境出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其护照、入境出境证件应予以撤消或者宣告作废:
(一)持证人因不法进入返回国或者不法居留被送回国际的;
(二)公民持护照、证件冒名行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度平安、荣誉和利益的流动的。
护照和其余入境出境证件的撤消和宣告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下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持用捏造、涂改等有效证件或者冒用别人证件入境、出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正告或者5日下列扣留;情节重大,构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捏造、涂改、转让、交易入境出境证件的,处10日下列扣留;情节重大,构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假造状况,提供假证实,或者以受贿等伎俩,获得入境出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正告或者5日下列扣留;情节重大,构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任务人员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出境办理法》和本实行细则时,如无利用职权讨取、收行贿赂或者有其余守法失职行动,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罚;情节重大,构成犯法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入境和中国海员因履行工作入境办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行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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