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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地下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原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褫夺政治权益一生,并处没收集体整个财富,以行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履行,褫夺政治权益一生,并处没收集体整个财富,在其死刑缓期履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一生开释,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益一生,以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抉择履行死刑,褫夺政治权益一生,并处没收集体整个财富;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回被害单位,对其行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缺乏部份持续追缴。对其余同案原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原告人李建平利用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方便,伙同别人并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负责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团体无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方便,为别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忙,收受财物总计5.77亿余元。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自己或伙同别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总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出借。
另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时间交往、瓜葛亲密、互相勾搭;李建平不依法执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支配任务等方面放纵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守法犯法流动。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告人李建平的行动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贪污、行贿数额特别微小,贪污所得中部份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犯法情节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特别卑劣、给国度和人民利益形成特别严重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微小不退还,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守法犯法流动,情节重大。李建平一人犯数罪,客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为卑劣,罪状极为重大,依法应予重办。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决。
原标题:行贿5.77亿,并吞国资14.37亿,李建平被判死刑
来源:央视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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