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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论坛:直播带货中的责任划分及消费者权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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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3 09:58:01 18 0

    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宇
    直播带货的定义及开展现状
    按照艾媒征询《2022年中国直播行业开展现状及市场调研剖析讲演》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范围达6.38亿,与2020年同期比拟增长47.2%,占网民总体的63.1%”。加上近些年受疫情影响,各地管控措施降级,经济情势下滑,线下销售碰壁,经过直播的形式销售货物及办事,曾经成为少数商家的不贰选择。
    所谓直播带货,指主播经过网络直播平台,以实时的形式展现商品或办事,经过与观看直播的消费者进行实时互动,借此达到推行、销售产品或办事的目的。与传统网络购物及线下购物不同的是,主播在全部直播带货过程当中,除了表演传统“售货员”这一角色外,更多的时分,主播自身多是拥有一定人气以及粉丝根底的网络红人、明星或企业家。关于消费者而言,有这样的身份加持,无疑更值得信任,能更好的发生粉丝效应,更无利于增进买卖的达成。
    但跟着直播带货这一新兴销售形式的迅速开展,相应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售卖过程当中的虚伪鼓吹问题、直播带货中的产质量量问题等逐步增多,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却一直无奈失掉无效的保障。因此,关于直播带货进行无效的办理,压实、明白相干主体的法律责任变得相当首要。
    直播带货的相干主体及责任承当
    在直播带货的过程当中,最少波及到如下主体,分别予以阐述:
    1.直播平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则:“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买卖单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运营场合、买卖撮合、信息公布等办事,供买卖单方或者多方独立发展买卖流动的法人或者不法人组织”。直播平台作为直播带货中的平台方,是衔接消费者与商家、主播的首要渠道。在直播带货过程当中,直播平台次要是提供网络运营场合,提供买卖撮合、信息公布、核对相干主体的根本身份信息、技术反对等办事。因此,直播平台合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的定义,该当承当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责任。
    直播平台该当切实的落实好商品和办事品质保障、消费者权利维护、集体信息维护等各方面的义务。作为提供技术办事的两头方,上述义务准则上是一种错误性责任。但在特殊状况下,假如直播平台明知商家或主播提供的办事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情景,直播平台依然提供技术反对的,则将承当连带责任。
    2.商家
    商家是在直播带货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办事的商业主体。商家提供的产品或办事的品质问题,将间接影响到本次买卖的胜利与否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是直播带货中的中心内容,商家的法律位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维护法》中规则的出产者生并没有本质差别。在直播带货过程当中,如商家提供的产品或办事泛起品质问题或形成消费者人身、财富侵害的,消费者固然有权要求商家抵偿。
    3.主播
    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流动中与用户间接互动交流的人员。就主播的主题责任问题,需求按照实际状况进一步划分:
    如主播系商家本身雇佣的员工,与商家存在休息瓜葛,则主播进行直播系执行其职务行动,泛起纠纷后,相应的法律结果该当由商家自行承当,消费者可间接向商家索赔。若主播自身系商家专门延聘的人员,则此时的主播对产品进行引见采购,则可能被认定为广告主与广揭发布者的瓜葛。此时泛起纠纷后,该主播是不是需求承当相应的责任,需求按照实际状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干内容进行剖析肯定。
    固然,以上三者的主体身份在直播带货过程当中的法律位置并不是变化无穷的,同一主体可能会兼具多种身份。相干主体具备何种法律身份,承当何种责任,需求按照直播带货的实际状况以及各主体的实际作用综合认定。如某平台在直播带货中委派本人员工销售自产货物,此时直播平台,商家均为同一主体,该平台不只要承当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的责任,亦该当承当商家应负的相干责任。
    三、直播带货中的常见侵权行动
    1.虚伪鼓吹
    按照《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河北省消费者权利维护委员会联结公布的直播带货消费体验考察后果》显示:本次体验考察的100个直播带货样本中,有17个样本涉嫌存在虚伪鼓吹问题。上述虚伪鼓吹的问题中,次要是相干人员经过虚伪陈说的形式夸张所发售的产品的成效,或者使用不标准的销售言语,如“最好”、“第一”、“顶级工艺”等被禁用的广告词语。消费者购买后发理想际状况与售卖时的鼓吹内容彻底不符,进而致使消费者主意退货。但因直播带货这一进程自身拥有一定的实时性,泛起虚伪鼓吹的状况下,消费者往往存在举证难题。
    2.产质量量
    直播带货中的产质量量问题也是惹起消费者维权的首要缘故。部份商家或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销售产品的品质显著不合乎国度规则的产品,惹起消费者退货。其中不乏出名主播的“翻车”事情,如“辛某售卖假燕窝”、“罗某售卖假羊毛衫”等。
    3.价钱误导
    经过直播的形式销售产品或办事,往往不需求商家或主播耗损昂扬的本钱囤货,经过线上销售的方式也会进一步缩减商家的本钱(如租赁本钱),比起线下销售更拥有自然的劣势。但得多商家或主播在销售过程当中,会泛起先成心夸张产品或办事自身的价钱,而后再以大额让利、绑缚式销售的形式,利用一个较低的价钱安慰消费者,抵消费者进行价钱误导。亦或者商家或主播在直播带货的过程当中间接抵消费者声称本人所售产品为全网最高价,抵消费者实行欺诈。
    四、消费者的维权困境
    因为部份商品金额较小,且平台以及商家不具备良好的售后办事才能,消费者解决无门。即便分割到相干主体,各方之间也经常进行推委,导致消费者的诉求及问题迟迟无奈解决,终究不了了之。
    笔者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症结词,经过威科后行检索发现,仅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9年起至今受理的民事案件已高达千余起。提起民事诉讼,无疑是最无力的形式,但民事诉讼所带来的诉讼本钱(包罗诉讼周期本钱、可能发生的律师费用等)使得消费者维权的门坎进一步进步。
    五、标准性倡议
    1.完美立法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一)》曾经对直播带货中的相干问题进行了规则,该规则无异将极大地增进纠纷的解决,落实相干主体的责任。但由于直播带货过程当中所波及到的法律较为复杂(如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利维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且不足体系,因此有必经过其余规则或相干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所涉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防止因立法复杂致使相干规则空缺。
    2.落实直播平台的监管责任
    直播平台作为直播带货的办事提供方,该当严格要求商家及主播进行实名制注销,对商家或主播的营业执照、资质、相干产品的合格证等进行初步核对。同时,直播平台能够建设初步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消费者及商家均赞成的状况下,由直播平台作为居中方进行调处或处置,相应的后果对单方拥有束缚力,以此来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本钱,防止少量案件进入司法顺序,勤俭司法资源。如单方不赞成交由直播平台解决的,直播平台该当及时向消费者披露商家或主播的根本信息,便于消费者发展维权任务。
    3.建设完美的信誉评级体系及惩办机制
    直播平台可按照商家或主播在直播带货中的投诉率、退款率、售后办事、纠纷解决等各方面对商家以及主播的信誉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的后果公示。在一按期间内,假如评级不克不及知足最低要求,直播平台可要求相干的商家及主播整改。关于屡次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直播平台办理规则的商家以及主播,采用相应的惩办措施,如:进行罚款、暂停直播、关闭直播间,且就该实名认证的主体,不允许在该直播平台持续进行相干任务,建设“黑名单”轨制。
    4.增强相干人员的培训
    增强主播人员的培训与行业控制,激励、提倡主播在直播带货的过程当中抵消费者进行正确的指引,发扬好相干协会的作用,优化直播环境。
    结语
    直播带货的形式逐步改动了部份消费者的消费习气以及消费形式,在飞速开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消费问题。无效的对行业控制,建设良好的维权体系,能力更好的使消费者享用行业开展所带来的福利,更为无利于良好的社会信誉体系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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