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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该法對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作出了法律規管。《國籍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據《國籍法》取得中国國籍的人,即為中國公民。
國籍的取得
根據《國籍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規定,下列人拥有中國國籍:
第四条 父母单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自己出世在中国,拥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单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自己出世在本国,拥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单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假寓在本国,自己出世时即拥有本国国籍的,不拥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假寓在中国,自己出世在中国,拥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本国人或无国籍人,违心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并拥有以下前提之一的,能够经请求批准参加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远亲属;
二、假寓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國籍的喪失
根據《國籍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規定,下列人不拥有中國國籍:
• 假寓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参加或取得外國國籍的人;
• 拥有以下條件之一的,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中國公民: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假寓在外國的;
3. 有其它正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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