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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322
发表于 2021-5-14 12:02:32
是有这个危险,首先需求证实有严密分割而且无益于澳洲,还需求不克不及有延续5年都不在澳洲(特殊缘故除外):好比下列状况需求展现特殊缘故:
4.3.1 递交请求时人在澳洲境内
如果请求人在澳洲境内,请求人需求证实自比来获取永居签证起、或者自保持澳洲公民那天起,任安在境外继续5年以上的期间都拥有无可奈何的缘故。也就是说,请求人不需解释整个在澳洲境外寓居的时间,然而需求解释在澳洲境外任何一段继续超过5年以上的时间。这个理由能够产生在时间段的开始、两头或者完结,或者这个期间有多个这样的理由叠加在一同。
4.3.2 递交请求时人在澳洲境外
一样,请求人不需解释整个在澳洲境外寓居的时间,然而请求人需求解释请求递交时前5年以上继续在澳洲境外,或者需求解释请求递交时前十年累计超过5年的时间在澳洲境外。
人在境外请求只需求引见一个就就好。
这个合用于5年不满2年的状况。
此外还有一个选项就是配偶始终持有无效的PR签证或者合乎请求RRV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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