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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摆地摊恐怕是法律不允许的,缘故如下:
1,她站了行人的路,那里是属于市政府担任的。老婆婆属于轻微的强占大众利益。
2,作生意特别是批发要有大众保险,不然绊倒伤到甚么的谁担任?
3,这样卖货色是对同一街道上其余付房钱交税的商户的不偏心竞争。假如这样的话是否谁均可以强占马路想卖甚么卖甚么呢?
假如她有糊口难题因该向福利部门或者慈悲组织分割,华人的慈悲机构再哪里呢?
大家有同情心当然是应该的,但同情不克不及取代偏心和法律。
澳大利亚是一个讲求偏心和法制的社会(最少大家在致力完成这些),享用政府福利却不负社会和公民责任的行动不值得倡导。总之,我觉着老婆婆的家人很不担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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