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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者返回香港
在中国大陆居民返回港澳,通常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公安部及其受权机关请求返回港澳通行证,同时管理签注。具体状况,请点击这里。驻外使领馆不签发此类通行证,也不在此类通行证上签发签注。
在海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返回港澳,应持用无效护照,按下列方法管理赴港手续(免签过境或管理进入许可):
(一)免签过境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海内或边疆过境香港返回第三国(或地域),凭无效护照、目的地签证(如永远居留、无效任务、学习签证等)及曾经确认的联程机(车、船)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
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过境香港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者,可免办进入许可。
(二)拜候香港
对寓居在海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如返回香港特区游览、调查、任务、受训、就读或居留(而非前文所述过境)的,不管其护照品种,均需事前请求并办好进入许可。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海内返回香港游览,或自边疆到香港再前往边疆,或过境超过7天的,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过境出机场者均需事前请求并管理进入许可。
请点击这里,理解具体状况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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