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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媒报导,香港艺人曾志伟在台湾的演艺酬劳早年均委託出名电影制片人裴祥泉处置,单方2003年间结算约为港币1,425万元。不外裴祥泉2015年过世后,曾志伟仍未讨回酬劳,因此跨海在台湾法院向裴祥泉的承继人索讨酬劳。台北中央法院一审讯曾志伟败诉,但初等法院今日(8日)二审改判曾志伟胜诉。
综合台媒报导,裴祥泉是台湾出名电影制片人。曾志伟起诉指出,早年赴台上演许多部电影,把在台湾的演艺人为委託裴祥泉处置,单方曾于2003年间结算,过后金额为港币1,425万元(约合新台币5,700万元)。不外始终到裴祥泉过世,这笔款项都没有出借。因此申请法院裁决裴祥泉3名承继人给付新台币5700万元。
台湾初等法院针对曾志伟提出的结书书据,委请考察局鑑定字迹,以为结算书据为裴祥泉亲笔签名;另外,高院也传唤结算过后在场的杨姓证人作证,认定单方间的确签有书据,拥有委任关係。因此高院改判裴祥泉的3名承继人,在承继遗产的规模内抵偿曾志伟新台币57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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