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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张栢芝三年前遭前经理人及公司入禀,指她收取片酬后,未有按合约上演获支配的电影,要求抵偿十二76万片酬及相干损失。案件办理会议今(27日)在初等法院进行,被告方表现案件波及超过500份文件,与讼各方预计将在审判中各传召两名证人作证。聆案官应被告方要求,将审期定为8天,并下令被告方在6周内肯定审判日期,另需支配预审日期。
被告为余毓兴、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原告为张栢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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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指余任张独一经理人8年
入禀状指出,余在20十一年7月10日与张签署了《寰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合约内容指,余会负责张的寰球独一经理人8年,余赞成向张领取4000万元,作为4部由余替张接拍的电影片酬。
张在20十二年曾容许拍两部电影
此外,余及张亦在20十二年5月16日,签署《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张容许出演两部电影,余向张领取276万元。单方亦在2014年7月中签署《寰球独家演艺经纪协定(增补合约)》,以取代20十一年的经纪合约。
指张在2015年起守约
不外,张未有按照电影合约出演无关的2套电影,余要求张出借276万;张亦在2015年5月底起违反经纪合约,被告遂向张催讨1000万片酬,及要她交待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一切与演艺事业相干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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