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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布告,鉴于中国大麦市场状况产生变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持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助税已无须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勾销反倾销税和反补助税的倡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照商务部的倡议作出抉择,自2023年8月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助税。
全文如下:
商务部布告2023年第29号 对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合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助措施复审裁定的布告
【公布单位】贸易接济局
【公布文号】商务部布告2023年第29号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04日
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公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布告,抉择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助税,实行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2023年4月14日,应中国酒业协会请求,商务部公布2023年第十二号布告,抉择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持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助税的须要性进行复审。通过考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无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鉴于中国大麦市场状况产生变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持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助税已无须要。
二、勾销反倾销税和反补助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勾销反倾销税和反补助税的倡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照商务部的倡议作出抉择,自2023年8月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助税。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条例》第五12条的规则,对本复审抉择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布告自2023年8月5日起履行。
商务部
2023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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