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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退出中国国籍管理须知
【受理对象】
中国公民(含出世在国外或跨国婚姻所生子女),不包罗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自动丢失中国国籍人员。国度任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请留意下列状况不合用于本方法:
1、曾假寓新加坡(曾获永远居留权)并已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证书的原中国公民,可向我馆请求管理不拥有中国国籍公证。
2、现假寓新加坡(获永远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请求参加新加坡国籍,可向我馆请求管理参加本国国籍即自动丢失中国国籍领事证实。
3、现假寓新加坡的中国香港居民管理参加新加坡国籍前请求退出中国国籍,以及曾假寓新加坡并已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证书的原中国香港居民请求申报国籍变卦,请拜候香港出境事务处网站中国国籍专题,按照自己状况,向香港特区政府出境事务处请求退出中国国籍或申报国籍变卦。无关请求或申报资料可于每周一至周五9:00-15:00(节假日除外)到使馆领事办事大厅(150 Tanglin Road, Singapore 247969),由我馆转递特区政府出境处处置。
【受理机关】
受理退出国籍请求的机关,在中国国际为本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内政代表机构和领事机关。
【审批机关】
退出中国国籍的请求由中国公安部担任审批。如请求人向我馆提出请求,我馆可代为转递请求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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