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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主申和副申一同改143为804,我了解就是反复一下47PA表,只是Part A改为804, 并在Part B主申和副申都签字withdraw以前的143请求。
当初是143的副申想改,主申不动,应该如何操作?我的设法如下,请问是正确的吗?
1. 副申作为Main Applicant填写804的47PA表。
2. 在47PA表的Part B,副申签本人的名字,不提及任何主申的信息。
全程804请求就当副申一集体,不提及143主申。
其中纳闷的地方在于,47PA表Part B那里,Declaration to withdraw,要的是Main Applicant的签字,那这里的main applicant指的是143的主申吗?一签字岂不是主申也withdraw请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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