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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悉尼卖了个公寓,预计下周settle,可是以前的物业费我只交到了3月底,从4月1日到当初的strata levy物业公司尚无bill,online portal上也显示我不欠物业费。跟楼里街坊确认过一切人也都没收到这一期的bill。
我知道正常状况下应该是卖家先预支好物业费,而后settle时过户律师算出单方应该承当的部份,卖家超付部份折算进settlement balance里。
可是物业公司迟迟不bill,这个怎么算?
我的过户律师说只有settle时显示我不欠物业费,就算settle后,以前没交的部份我也不必管了,是这样吗?
买方会不会由于有这个顾忌而推延set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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