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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于咱们单位繁杂的人际瓜葛和高层领导的一些伎俩,即使我在请求600签证时需求开退职证实,过后告知他们我打算和老公在6月初去澳洲游览才管理签证。这样我用了婚假10天,在4月初,在领导们的签字后才拿到了退职证实。
我前天在匆忙中交了辞职信,但愿可以早些到职。
领导们纷纭找我说话:1是辞职能够,然而要交接1个月,并让我把辞职信都更改成集体的缘故,不克不及提单位有问题;2是要我出借他们4月初开的退职证实,理由是6月初我曾经不是他们的员工了。
我告知他们退职证实曾经交给大使馆了,正在审理。
他们说:那他们只能以单位名义往大使馆发公函,阐明6月初我曾经不是单位员工,他们不克不及再开这个证实。
由于退职证实是签证资料中对比具备归国束缚力的,我对比耽心我的签证会不会由于他们的举动被cancle或改动,虽然觉得可能性不大,但保险起见,大家倡议我发出辞呈过段时间再说,就说曾经改动主张不辞职。
各位对此事有甚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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