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各位大神指导 我来澳洲学习10年,签证到期后请求了TR,TR半年不到就拿到了PR。
当初的状况就是说 假如要知足143签证的2年的寓居前提的话我有1年是先生签证,此外半年是TR 此外半年是PR,这其中还有BRIDING VISA,这样的状况够资历当担保人吗?其实重点就是先生签证的期间算在143签证的2年SETTLE范畴内吗?
问过移民局 没有侧面回答,网上一切的材料都看过了,都是说lawful residence,没有提到先生签证。然而在子女均衡测试的前提下,常住子女的前提内是说先生签证不算是常住人口。
但愿和我一样状况且请求胜利的敌人给予贵重意见。 我想赶快把父母接过去 他们在国际太不幸了。 跪求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