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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是这样的:
2020.1.16 签署购房合同,知足初次置业税务减免,商定 2020.3.5 settle date
2020.3.5 - 2020.3.17 之间某个日期搬进了新买的房子,详细日期待查,由于以前在租房,租房合同 termination date 是 3.17,斟酌到搬迁以及退房清洁,事实上应该是在 3.5-3.10 之间某一天事实上搬进去了。
2020.9.7 澳洲飞回国,原方案在国际停留三个月,买的来回机票,然而返程机票被航空公司勾销。
被勾销之后又买了回澳洲机票,然而又被勾销了。就这样始终近程为澳洲公司任务,始终到 2022 年澳洲完全解封才回到澳洲。这两年 payslip 在始终都是澳洲公司在发。
前段时间收到 revenue nsw 的 audit 通知,要求提供 settle 之后延续住满 6 个月的证据。提供了2020.3网购定单,nbn定单等手上有的证据,然而日期无奈恰好卡在 3.7 以前。
当初收到了 decision letter,认定不合乎首套税务优惠前提,要求补交税款+25%penalty+interest。
这个还有甚么方法吗?能够 argue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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