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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移民局网上的信息,应该是5年内只有累计寓居2年就能请求return visa 155.
当初的问题是,这2年的寓居要求有无特别的要求.例如两头回国超过1年的话,那先后的时间是不是能够累加。
举个例子:
PR的无效期是1/十二/十二 - 1/十二/17
第一次登陆澳洲勾留时间 15/3/13 - 15/10/13 (7个月)
回国 15/10/13 - 15/3/15 (1年6个月)
第二次登陆澳洲勾留时间 16/3/15 - 16/10/15 (7个月)
回国 16/10/15 - 16/十一/16(1年1个月)
第三次登陆澳洲勾留时间 16/十二/16 - 1/十二/17 (十二个月15天)
请问例子中的状况符不合乎寓居5年内只有累计寓居2年的时间要求而间接获取5年的155 resident return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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