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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澳籍当初人在国际糊口,打算带1岁的孩子和白叟一同回悉尼假寓。然而父母143要求担保人是settled australian citizen or pr。settled的定义在请求内外写的有些隐约,说个别是住满两年,假如是公民的话最少3个月。我03-09年在澳洲读书,08年拿了PR,09年入籍后就回国任务了。
我当初不睬解应该从甚么时间点开始计算两年,以我的状况(拿先生签+拿PR的6年)是不是曾经算住满两年,能够当初就递交143请求,仍是必需老诚实实回来先住3个月再给父母递交呢?给移民局发了信,始终没回复,自动回复的邮件说个别是曾经递交请求的enquiry对比有可能失掉回复。。。
当初143要收紧,所以想趁着我还在国际的时分,尽快帮父母整顿好资料递交进去。可不成以先在国际帮父母把143递了,请求里写个cover letter阐明我的状况,引见一下我曾经在澳洲买了房子,打算带父母一同回来,解释一下孩子刚一岁,假如需求本人先回来住满3个月没法关照孩子。所以先把请求递交进来,而后给父母请求600过去等,等找好任务甚么的,再补交一些资料通知移民局。等审到我的时分,估量我也曾经在澳洲安置好了。
不知道这样可不成行,有无哪位大侠这样操作过,多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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