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猛虎666
发表于 2021-5-14 09:16:08
千万不要听信他人的讹传,网上搜一下就有了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 ... content_1599196.htm
在国外如何支付国际养老金(领事办事)
跟着中外人员交往的日趋频繁,在中国际地办好离休、退休或在职后到国外寓居的人员也愈来愈多。中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度同样,具有对比完美的养老金轨制。按相干规则,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应海内当事人(包罗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请求,可为其支付中国境内养老金出具“在境外寓居人员支付养老金资历审核表”,这从纤细处体现了中国政府“以报酬本,内政为民”的理念。
支付养老金政策法规的完美进程
海内当事人支付国际养老金的政策法规,阅历了一个不停完美的进程:
1、出国假寓者可向中国领事申办“生存证实”公证或认证手续
1982年,休息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对于获准出国假寓的退休、在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第1条规则:“出国假寓的退休、在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本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自己生存证实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实,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寓居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度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无效。领取单位凭上述证实,定期领取应得的款项。”
1984年,上述4个部门又出台了《对于获准入境假寓的退休、在职人员待遇问题的增补规则》。
2、出国假寓者参加本国国籍后仍可向中国领事申办“生存证实”公证或认证手续
1985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休息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出台《对于获准出国假寓的退休人员参加本国国籍后仍可享用退休待遇的规则》([85]侨政政字第十一9号):“已获准出国假寓的退休人员,参加本国国籍后,按照休息保险条例‘凡在实施休息保险的企业内任务的工人与职员(包罗学徒),不分民族、春秋、性别和国籍,均合用本条例’的精力,能够持续享用国度对获准出国假寓的退休人员规则的退休待遇。”
3、因私入境的归侨和侨眷离退休、在职人员可向中国领事申办“生存证实”的领事认证手续
1992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内政部、休息部、财政部《对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在职人员因公事入境无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第2条规则:“归侨、侨眷离休、退休、在职人员因公事入境无时间限度。如入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一年应向领取离休、退休费和在职糊口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本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自己生存证实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实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寓居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度的,须禁受拜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无效。领取单位凭上述证实,持续领取离休、退休费和在职糊口费及各种补助。”
4、出国(境)假寓的归侨侨眷可向中国领事申办“生存证实”公证或认证手续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利维护法》第17条第2款规则:“离休、退休、在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入境假寓的,其离休金、退休金、在职金照发。”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利维护法实行方法》第23条第1款规则:“根据国度规则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入境假寓的,根据国度规则享用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能够拜托别人支付,但需每一年向原任务单位或者担任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内政(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自己生存证实文件。”
中国领事协助海内当事人的详细做法
基于上述规则,跟着“依法行政,内政为民”指点思想的不停落实,中国领事协助海内当事人向中国际地养老金发放部门支付养老金的形式,亦进行了相应的调剂。
■原来的做法
2007年4月1日以前,中国领事可按照海内当事人的请求,以领事公证的形式,为其出具“生存证实书”或“健在公证书”;收取至关于40元人民币的领事规费。
按照内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休息和社会保障部《对于入境假寓离退休、在职人员管理健在证实无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领事按照海内当事人的请求,为其出具“入境假寓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免收领事规费。
■7月1日起实施新规则
按照内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在境外寓居人员支付养老金资历审核表无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国领事可按照海内当事人的请求,为其出具“在境外寓居人员支付养老金资历审核表”;免收领事规费。
按照新规,当事人只须向中国领事提交如下书面资料,无须再提交离退休证实:
1、海内当事人亲身提交自己无效护照和居留证,并在中国领事背后填写上述资历审核表;
2、海内当事人如拜托别人管理,除第1条资料外,代理人须提交无效护照、居留证及30天内管理的拜托公证书或相似证实。
综上所述,依照现行规则和做法,海内当事人无论是不是参加本国国籍,在支付中国境内养老金方面都可获取中国领事的协助。换句话说,中国领事按照海内当事人的请求,可即时收费为其出具“在境外寓居人员支付养老金资历审核表”,以便他们用作健在的凭证,自行与中国际地养老金发放单位分割支付养老金。另外,如海内当事人向寓居国主管部门申办了“健在证实”公证认证手续,中国领事亦可应请求为其管理领事认证。
特别提示▶▶▶
海内当事人准则上应亲身向中国领事提出请求,如当事人因年轻体弱或道路边远等缘故,不克不及亲身向中国领事提出请求,可拜托别人代为管理。延续3年拜托别人代办的,第4年应亲身向中国领事申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