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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求教大家,我爸是pr,这次是去年二月份来的澳洲,原本筹备待一年走,后果疫情没买到二月份机票只买到三月份的。
他的 residence 状况是这样:
2016年2月 拿到 pr,来澳洲呆了一个月激活签证顺便请求了一些证件medicare之类
2016年3月 - 2018年2月 在中国
2018年2月 - 2019年2月 在澳洲
2019年2月 - 2020年2月 在中国
2020年2月 - 2021年3月 在澳洲
这类状况算不算自动有豁免的 ‘ordinarily resident in a country other than Australia’?
我以前其实不知道还有自动豁免这类状况,我就给他请求了用了三个月不回来的理由,就提供了三月份的机票证实,我想固然的感觉没问题,后果被拒了。
要求我假如请求三个月这个理由要提供三个月后回澳的机票,甚么雇主或者学校给的三个月假期证实,行李寄送证实之类。我爸都70了早就退休了,也起码一两年不会再来,要求提供的证实我一个也拿不出来,这类状况怎么办啊?
有无相似状况的能够说一下啊给我参考参考,还有不到两周了。分分送上,万分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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