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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搅大家了,是这样的,我担保我妈妈和我弟弟办143签证,我有个曾用名大略6-7岁以前用的,由于我的出世证实是我当初的名字,我本人请求留学和办pr都写的是我没有曾用名。这个曾用名在我的户口本上(历来没提供应移民局),而后还在我妈妈的离婚裁决书下面。
当初移民局要求我妈妈提交和我爸爸的离婚证,由于是诉讼离婚的,没有离婚证,国际说这个裁决书就是离婚证,而且无奈补办离婚证,裁决书外面就讲故事,为啥离婚,子女和财富怎么调配,子女外面就有我的名字了,原本想去法院开离婚证实书,把隐衷给抹掉,恰恰咱们阿谁法院没这个玩意,就不给开。
想问下假如把裁决书翻译公证交下来,影响大吗,我也不知道怎么证实我之前的名字就是我的曾用名,由于出世证实上也没写。。
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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