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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和敌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是trade一类的。按情理公司每个月应给LG发工资的,但6月30日前工程款没有结算回来,所以公司账上没钱给LG发工资。比来钱结回了一些,能够补发6月30日以前的工资了,但问题是当初补发的这个工资是算08-09年度的支出呢,仍是算09-10年度的?
问过一个cpa,说只能算09-10年度的,由于是当初发的。但敌人意识的一个会计说应该算08-09年度的,由于是公司欠LG的工资,只是当初公司才有钱补发罢了。真的搞不懂,莫非税务局没有一个明白的规则吗?为何两个会计回覆的彻底纷歧样呢?但愿坛子里的高人帮我解答一下吧,先谢了!
[ 本帖最初由 anniezhong 于 2009-8-19 13:40 编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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