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檸檬法的名稱由來,发源於美國經濟學家、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喬治·阿克羅夫(George Akerlof)传授在1970年時發表的論文《檸檬市場:質化的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這是一篇次要在推理不對稱資訊理論(asy妹妹etrical information theory)對二手車市場的影響機制之論文,在文中阿克羅夫用不同的瓜果替代不同特性的二手車,以苦涩的櫻桃與水蜜桃來譬喻車況優良的二手車,而用酸澀的檸檬來譬喻狀況欠安的二手車商品。雖然當初阿克羅夫的論文次要是在討論二手車市場的問題,但後來卻被引申,用來意指出廠後問題百出的瑕疵車,並且以這稱呼延长,替新車瑕疵方面相關的消費者保護法命名,稱為「檸檬法」。
剛開始時,檸檬法次要是在保障汽車消費者買到瑕疵車時相關的權益問題,但進一步檸檬法的適用範圍已經漸漸地擴展到其余不同種類商品的消費者保護事項,例如電器與電腦產品等等。在美國,消保法是聯邦各州能够自行办理的事物,因此以聯邦等級的《馬格奴森-莫斯保固法案》(The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與統一商業法(Uniform Co妹妹ercial Code, UCC)作為藍本,自1982年起,美國各州陸續地都制订了細節各有不同的檸檬法,只要阿肯色州與南達科他州尚未制订。而除了新車檸檬法以外,部份州例如紐約州,也制订了針對二手車買主權益的消保法規。雖然各州的規定細節各有不同,但大抵來說檸檬法次要是在規定,在新車購買之後的特按期限內(以加州檸檬法為例,期限為180日或18,000英里,視何者先到期為優先),假如發生以下情況,則汽車買主能够要求廠商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品,不得有拒絕(下列範例簡要摘錄自加州檸檬法):
產品的瑕疵將讓汽車在被駕駛時產生致命或致傷的可能,而消費者在最少回報此問題一次給原廠或經銷商後,經過兩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問題時;產品的瑕疵無致命風險,但消費者在最少回報此問題一次給原廠或經銷商後,經過四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問題時;
產品在檸檬法保護的期間,因回廠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天數超過30個任务天時,得以適用檸檬法。
關於檸檬法的適用還有許多相關的細節定義且各州檸檬法所規定的檢修次數與无效期限皆有差異,雖然,「檸檬法」是美國各州對於消保法所賦予的正式命名,其余國家的消費者保護法通常都有各自不同的正式名稱,但因為檸檬法是這一類法律的最后典範,因此通常說「某某國的檸檬法」時也都能了解這是意指該國的(汽車)消保法之意,而「檸檬車」這稱呼則更是被廣泛用在一切的瑕疵車輛商品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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