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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http://www.popinfo.gov.cn/dr/policy/jspolaw/jssh/2003-十二-15/0021671.html
上海市人口和方案生养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对于华裔、归侨及华裔、归侨子女方案生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颁发日期:2003-十二-15
沪人口委[2003]42号
各区、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委员会,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按照《上海市方案生养条例》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度人口和方案生养委员会对于归侨、侨眷方案生养任务的无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对于华裔、归侨及华裔、归侨子女方案生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上海市人口和方案生养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OO三年蒲月二十七日
对于华裔、归侨及华裔、归侨子女方案生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方案生养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华裔、归侨及华裔、归侨子女都应该遵循我国的无关法律法规的规则,但斟酌到华裔、归侨及华裔、归侨子女长时间糊口国外,对国际实施方案生养政策要有一个意识和顺应进程,特对华裔、归侨及华裔、归侨子女方案生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乎以下前提之一的华裔、归侨及华裔、归侨子女,能够关照再生养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华裔,国际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单方均为归国华裔,回国假寓不满六年并已生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回国假寓的;
(三)夫妻一方为归国华裔,回国假寓时已怀孕的;
(四)夫妻一方为归侨或华裔、归侨子女,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假寓,国际无子女的。
二、华裔、归侨及华裔、归侨子女要求关照生养的,按本市关照生养顺序提出请求
(一)夫妻单方均为归国华裔、合乎关照生养前提,要求关照生养的,须提供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证实》及其余无关资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管理手续。
(二)归侨或华裔、归侨子女合乎关照生养前提,要求关照生养的,须提供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证实》或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域、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侨眷身份证实》、现有子女均已假寓国外的证实资料及其余无关资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管理手续。
(三)华裔回国期间拟在本市生养的,须提供自己无效护照和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或现寓居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裔身份证实》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华裔身份证实资料、国际没有或仅有一个子女的证实资料及其余无关资料到现寓居地管理关照生养手续。
三、未管理审批手续的处置规则
华裔、归侨及华裔、归侨子女合乎上述规则的生养前提,但未管理无关审批手续而生养子女的,该当自生养行动产生之日起3个月内或在收到区、县人口计生委收回的限期补办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无关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按无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收社会抚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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