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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买了一个楼花,当初马上要settle了,却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说当初的实际面积比以前签的合同里少了几个平方,超过了5%。
我去征询了律师(这个律师是过后的sales保举的)失掉两个回覆:1、能够选择不要,应为相差面积打过了总面积的5%;2、签合同的时分咱们的合同里曾经阐明假如泛起以上问题只要退房或选择SETTLE两条路,业主是不会由于少面积失掉抵偿的,并且还强调澳洲一切的楼花合同里都是这么商定的。
我又去了开发商哪里的到的回覆根本一模一样:1、退房,本金加利息。 2、还要房子的话就无前提SETTLE,不会给予任何抵偿,理由是:(1)这个房子咱们曾经赚钱,(2)房子的合同曾经4年半了,过后签的是4年交房,当初合同过时半年,他们能够撤了合同,从新买给他人,然而他们为了公司口碑不这么做。(3)因为施工时间的延伸他们也赔了钱。然而颇有意思的是,我认为方式对他们这么无利,我就没得选了呗。但临到最初他们却告知我,我仍是要签一个声明,就是房子少了平米的事他们通知过我了,我赞成无前提持续SETTLE。
当初的问题是房子的确曾经涨价了,我还想持续和他们SETTLE,但就是想知道可不成以失掉一些公道的补偿,有甚么法律依据没有?遇到这样的状况在法律上究竟是怎么规则的?
谢谢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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