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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3年9月4日签了土地合同,9月25日跟builder签了合同买下了自建屋宇A,但屋宇A预计在2014年10月交房。我在2013年 10月10日看到一套在建公寓,称为屋宇B,预计2014年3月交房,并于2013年10月25日签了合同买下公寓(屋宇B)。
问题1,签屋宇A合同的时间早于屋宇B,但交房的时间晚于屋宇B,我方案将屋宇A作为自住,屋宇B用于投资。请问我能否先搬入公寓(屋宇B)寓居,待屋宇A建好后,将屋宇B出租,搬入屋宇A?
问题2,我应该以哪套屋宇作为首套房来请求首套房置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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