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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澳找了中介办理房子。往年发现中介在之前有错扣一笔letting fee,讯问了中介,他们抵赖了。可是我以前的一个房客由于拒签新的长时间合同,所以租期转成为了periodic lease了。当初中介说他们过后没有收取letting fee,当初就把错扣的费用抵除了。
我感觉中介的这类说法不大公道。由于我并无和房客续签了新的fixed term的合同,中介在这个过程当中不需求任何的筹备,这个怎么能发生letting fee或re-letting fee呢?
我看了agreement,下面没有形容periodic lease的具体状况。又征询了housing SA,中介这样的费用收取是不是公道。可是他们回复这个不是他们的办理规模。
但愿有教训的敌人,能够帮助判别中介这样的免费要求是不是公道;或是告之应该向南澳的哪一个部门征询,在哪里能够找的相干的法规条文。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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