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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版上发了一贴,对于海内支出存款若是批不上去FIRB请求费打水漂的事,失掉了诸位版友帮助解释,十分感激。当初抉择先去找存款经理做预批。 问了好几家,失掉的论断是,持长时间TR签证寓居在澳洲的居民,根本不成能用海内支出形式来请求房贷,而假如是纯海内身份,没有澳洲长时间签证的境外投资者,反而能够用本人的海内支出来请求存款,作为海内投资。至多可贷8成。
所以我就想到:我这个Case外面,作为孩子母亲,持有长时间陪读签证,是根本不成能存款的,而孩子父亲,长时间在国际待着的,反倒是能够请求。我感觉我这个判别应该是可行的吧?这方面教训对比欠缺,只是分享一下阅历,也请有教训的人士参预探讨指导,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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