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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问题,求教大家。
我的一个小生意,最开始没注册GST,而后和甲方谈妥一个没有包孕GST的价钱。做得过程中,我注册了GST。做完当前,对方根据先前商定的价钱领取了(不含GST)。当初填GST return的时分,很困惑。G1写的是未包孕GST的sales;在su妹妹ary计算2A的时分,是否该写0(由于不含GST)?2B的话,我就写实际收入的GST。然而这样的话,GST return = 0 - 2B,确定是正数,象征着ATO欠我的钱。那ATO是否该找甲方追回GST呢?这样的话,会不会影响我退税?
困惑中。。。。。。。求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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