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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雪
发表于 2021-5-15 17:00:23
贴一下全文。
农业部 国度品质监视检修检疫总局布告
第17十二号
为避免动动物疫病及无害生物传入,维护我国农林牧渔业出产和公共卫生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境动动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则,农业部和国度品质监视检修检疫总局组织订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阻止携带、邮寄的动动物及其产品名录》,现予以公布。该名录自公布之日起失效,原公布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阻止携带、邮寄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余检疫物名录》((1992)农(检疫)字第十二号)同时废除。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阻止携带、邮寄的动动物及其产品名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阻止携带、邮寄进境的
动动物及其产品名录【1】
一、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一)流动物(犬、猫除外【2】),包罗一切的哺乳植物、鸟类、鱼类、两栖类、匍匐类、昆虫类和其余无脊椎植物,植物遗传物资。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植物产品。
(三) 植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罗生奶、鲜奶、酸奶,植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罗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植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繁多饲料)、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源性肥料。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八)陈腐瓜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余拥有繁衍才能的动物资料。
(11)无机栽培介质。
三.其余类
(12)菌种、毒种等动动物病原体,益虫及其余无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资料。
(十三)植物尸体、植物标本、植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资料。
(十六)国度阻止进境的其余动动物、动动物产品和其余检疫物。
注:1、经过携带或邮寄形式进境的动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余检疫物,经国度无关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许可,并拥有输入国度或地域民间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
限度。
2、拥有输入国度或地域民间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
物,每人仅限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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